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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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的有关规定,我市须按要求调整失业保险缴费主体和缴费比例。经14届7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三、调整办法
失业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费调整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下调至0.8%,个人缴费费率调整至0.2%。失业保险缴费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分。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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