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有关要求,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将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医保待遇
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特定病种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含两种以上)按规定登记备案后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三级定点医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6000元。
二、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
(一)药物:维生素类药物、胰岛素、口服降糖药物、H1受体阻断药物、抗帕金森病药物、抗颠痫药物、抗阿尔茨海默病药物、中枢兴奋药物、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焦虑药物、抗抑郁药物、抗躁狂药物、胃肠解痉药、胃动力药、泻药、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抗心律失常药物、钙拮抗药、ß受体阻滞药物、调血脂药物、升白细胞药物、升血小板药、盐类、中成药(安神剂、理气剂、泻下剂)、葡萄糖氯化钠、灭菌注射用水、谷维素、复方天麻蜜环糖肽、脑蛋白水解物、葡萄糖、丙泊酚、氯氨酮、依托咪酯、氯化琥珀胆碱。
(二)诊疗项目
1、检查检验项目:血液一般检查、尿液一般检查、粪便检查、蛋白质测定、糖及其代谢物测定、血脂及脂蛋白测定、无机元素测定、肝病的实验诊断、心肌疾病的实验诊断、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激素测定、***相关抗原测定、感染免疫学检测、维生素氨基酸与血药浓度测定、心电生理和心功能检查、脑电图、特殊脑电图、脑地形图、动态脑电图、超声检查(B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X线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图像记录附加收费项目。
2、精神科诊疗项目:精神科量表测查、精神科特殊检查、精神科治疗。
3、其他项目:静电治疗、电子生物反馈治疗、康复。
(三)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管)、一次性注射器、静脉留置针、真空采血器(含一次性采血针、真空管)、吸氧管、头皮针、肝素帽、棉枝、纱布等临床注射常用的一次性材料。
上述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具体医保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就医管理
(一)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为限期治疗的特定病种。该6种特定病种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36个月治疗期,治疗期间的医保费用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报销。超过规定治疗期限仍需治疗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延期治疗手续,经审定后,每次可延期36个月。
(二)精神分裂症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应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参保人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办变更就医医院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才能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精神分裂症纳入特定病种范围后,不再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
五、本通知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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