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失业登记范围
(一)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16至60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的无业常住人员(外国人、台港澳人员除外)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绝不允许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办理。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在校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凭学生证由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到高校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或本市居住地人社分局办理。
(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除按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居住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外,不得增加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等无关条件要求。
二、《就业创业证》发放
(一)《就业创业证》由市人社局负责统一印刷,人社分局负责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原市局负责市属单位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转由市属单位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
(二)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时,应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发放日期、发证机构、证件编号、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常住地址、毕业学校、学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等信息。
三、《就业创业证》使用
(一)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二)劳动者在接受就业创业服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申请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创业证》。
(三)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内注明认定日期、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四)劳动者在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就业或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人社分局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四、《就业创业证》管理
(一)《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
(三)《就业创业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换发。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四)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动失效并由发证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五、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于招用劳动者就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中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可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www.gdzs.lss.gov.cn),劳动者本人填写的《就业创业证登记表》(***1,下同),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到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办理,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交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劳动者本人办理时需提交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就业创业证登记表》。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交《就业创业证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查验;具备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同时提交相关证书查验;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到经营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提交《就业创业证登记表》,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社分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六、劳动者失业登记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半年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就业创业证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属农业户口人员无需提供)、居住证(本市户籍人员除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具备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社分局办理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提交《就业创业证登记表》(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所在地人社分局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七、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本市户籍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一)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
(二)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
(三)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
(四)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
(五)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六)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七)重点优抚人员;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社区矫正人员。
申请时提交《中山市就业援助人员认定表》(***2)、本人身份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认定申请。
***:1、就业创业证登记表
2、中山市就业援助人员认定申请表
3、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4、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5、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创业证登记表.doc 点击
***2:中山市就业援助人员认定申请表.doc 点击
***3:就业登记办事指南.doc 点击
***4:申请登记失业办事指南.doc 点击
***5: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事指南.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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