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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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从
三、资金来源
调整额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发放渠道解决。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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