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录用刘丰瑜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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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同意组织开展2013年我省公安机关特警维语藏语招录工作的函》(粤公局函〔2013〕589号)精神,经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有关程序,刘丰瑜同志符合条件,同意录用为公务员,试用期1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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