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月按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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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按照新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于每月2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就近人社分局或者登录社保局网站(www.gdzs.si.gov.cn)办理资格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失业保险待遇将暂停发放,请各相关人员相互知照。详询12333。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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