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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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请示》(中社保〔20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人社〔2010〕23号)第十八条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劳社〔2007〕158号)第五条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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