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为独立特殊病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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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设立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为独立特殊病种的请示》(中社保〔2012〕2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保待遇
考虑到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为阶段性专科治疗病种,同意将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病种进行管理,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特殊病种参保人如同时登记其他特殊病种的,除按规定享受丙型肝炎(限聚二醇干扰素治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相对应的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
二、就医管理
参保人在登记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特殊病种时,必须选定一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此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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