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首批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经办银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分行、广发银行中山分行:
根据《关于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32号)和《关于完善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284号)有关精神,经认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分行、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为首批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
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人民币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下列个人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诚实守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中共党员、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或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
二、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15人的农业企业。
三、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达2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服务业重点小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达15人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上述经办银行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应设立专门受理窗口,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申请受理、 贴息申请受理“一站式”服务。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加强领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并指导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扶持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服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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