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我市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委托广东劳动学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省人社厅的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为此,我局联合广东劳动学会拟于2012年5月中下旬,面向全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我市第二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㈠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㈡劳动合同管理;
㈢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㈣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㈤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㈥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申报条件
㈠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㈡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六、培训时间及地点
㈠培训时间:初定为5月中下旬,共为脱产4天,具体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㈡培训地点:初定为城区或火炬区范围内酒店或宾馆,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可于报名时缴纳,也可于开班报到时缴纳,由广东劳动学会统一收费并开具***。
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同时为学员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培训期间将统一安排学员食宿,其中伙食费约80元/天,住宿费约120元/天,共约800元,在办理报到时由酒店或宾馆收取并开具***(如选择食宿自理的学员须于报名时说明)。
八、考试及培训证书
培训结束将集中参加全省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30日。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及格的科目可于今年10月和明年6月补考。
九、工作要求及报名办法
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请各人社分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本单位培训人选的推荐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分局至少选派1-2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考证(第一期已派员参训考证的除外);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1000人以下企业至少选派1-2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1000人以上企业至少选派2-3名符合条件人员参训;有关单位(企业)相关人员也可自行报名参训。
㈡填写申报表并准备各项材料。参训人员请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2),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4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6、以劳动关系为主题的不少于3000字的电子文档论文一篇(师级)。
㈢按时提交申报材料。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十、联系方式
㈠培训单位: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联系人及电话:
李 伟:(020)83559443、135****4921
俞莉莉:(020)83559747、139****7146
网址:广东人力资源网(www.12333.org)
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902室)
联系人及电话:
黄仲光:(0760)88268122、159****7462
李晓莹:(0760)88268122、135****8004
传 真:(0760)88268122
邮 箱:zsaaa111@163.com
***:1、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
2、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3、从事相关职业工作年限证明模板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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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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