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需及时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准备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开始施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的落实有法可依。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依法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
省政府出台的《办法》共二十五条,从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违法责任等方面,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规定。与以往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有所不同,《办法》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立法走在全国前列。这是我省首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目前全国仅重庆、山东等少数省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高温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办法》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广大用人单位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为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
三是强调了违法处罚。虽然以往国家和省对发放高温津贴、采取降温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仅是规范性文件,对不发放高温津贴等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政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局面,切实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威慑力度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六、七月份组织全省范围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执法检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2011年12月颁布,自
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三、《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说的高温天气指的是什么?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四、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五、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
六、在高温天气下,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职工免费提供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发放高温津贴?
答:每年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同时还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七、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八、高温天气下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无特别的保护措施?
答: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员工)在
九、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员工中暑后如何申请办理享受工伤待遇?
答: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应当予以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比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二、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或者未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三、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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