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印发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347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为1年。
二、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扶持政策
㈠参与省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简称“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省补贴基础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生活补贴。
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生活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扶持政策
㈠高校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3000元资助。
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为3年。
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工作期限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㈤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其缴纳社会保险总和的70%给予补贴,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为3年。
㈥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证照代办、融资服务、***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印发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189号)执行。
㈦登记失业满6个月、登记失业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或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总和,给予7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扶持政策
㈠高校毕业生在经认定的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㈡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发放见习补贴的,按见习人数及见习时间(不足10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1天后按1个月计算)给予用人单位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6个月。
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㈣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培训的,按本市有关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扶持政策
㈠镇政府、区办事处、本市高校、技师学院投资建设二级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及求职信息与市人力资源市场实现互联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面积250平方米以下,8平方米以上显示屏1台,配置触摸屏2台以上,接待座位30个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2、面积250-500平方米,8平方米以上显示屏1台,配置触摸屏3台以上,接待座位40个以上,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贴;
3、面积500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上显示屏1台,配置触摸屏5台以上,接待座位50个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㈡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元。
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就业,成功帮扶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500元补贴。
㈣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设立集体户口。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凭录(聘)用的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户口可选择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符合规定的家庭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申请、审批、发放
资金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按《中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㈠对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档案代理服务,期限最长为2年,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加强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应及时到户籍或就业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及女性、少数民族和残疾的就业困难或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㈢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及时掌握辖区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并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就业(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对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
九、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指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尚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是指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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