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特殊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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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各镇区人社分局、社会事务办、财政分局(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障部分特殊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山市民政局 | |
中山市财政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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