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2011〕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市政府《印发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37号)精神,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扶持力度,营造我市创业良好氛围,现将《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林健荣 联系电话:88301502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中山市总工会
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
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文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和市政府《印发中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37号)精神,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全民创业工程
认真落实“非禁即入、有需则让”原则,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创业,大力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一次创业与二次创业并重,个人创业与企业创业相结合,全民创业与科技创业相结合,引导民间资本“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积极参与创业,鼓励各类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民间创业咨询服务实体、创业金融服务实体、民间创业孵化服务实体、创业指导专家的作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设计、战略策划评估、证照代办、融资贷款、后续援助等服务,努力实现让每一个有创业愿望的中山人都能创业、创稳业、创好业。
三、明确创业扶持对象
(一)创业扶持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创业扶持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就业困难人员(下列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
⑴城镇户籍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
⑵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待遇的;
⑷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⑸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⑹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人员。
2、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3、已办理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
4、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承包耕地5亩并签订承包合同的。
(二)创业服务机构
取得《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帮扶服务的下列机构: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4、创业定点培训机构;
5、创业孵化基地;
6、创业咨询服务机构;
7、计算机服务机构;
8、金融服务机构;
9、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
10、行业协会、商会;
11、企业家协会。
(三)创业指导专家
企业家、创业者,以及取得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经济师、职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创业培训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均可申报创业指导专家资格,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颁发聘任证书。
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专家帮扶补贴、创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孵化基地投资补贴、孵化基地租金、项目开发补贴、代办证照服务补贴、网络开发补贴,以及税收、工商扶持政策。
五、政策具体实施
(一)创业培训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可免费享受1次创业培训。
2、补贴标准。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扶持人员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580元补贴。
3、补贴申请。创业扶持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创业培训机构免费办理培训手续。创业培训机构受理后、开班前,将培训学员信息录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学员培训。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中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中山市培训学员名册》、创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资料核对属实,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二)专家帮扶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指导专家与创业扶持人员结对帮扶,为创业扶持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设计、创业场地评估、战略策划评估、创业初始期全程援助服务的,创业扶持人员稳定经营1年,给予专家***服务补贴。
2、补贴标准。结对帮扶一名给予1000元补贴。
3、补贴申请。创业扶持人员经营满1年后的次月,创业指导专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与创业扶持人员签订的《中山市创业***服务协议书》、创业扶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企业员工名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创业指导专家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地核对资料属实,将申请补贴资料录入信息平台。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指导专家银行账户。
(三)创业扶持金
1、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3个月并依法纳税的,或到农村承包土地5亩以上(含5亩)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事农业生产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2、补贴标准。成功创业给予3000元。
3、补贴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经营或从事农业生产满3个月后的次月,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申报表或税单(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合同及农业生产证明、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所在地人社分局实地核对资料属实,将补贴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小额担保贷款
1、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或从事农业生产,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额度为8万元以下,期限为1年。
3、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本人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经营协议书(投资额度及公证书)、《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书》,向户口所在地人社分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
4、贷款初审。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的资格、场地、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贷款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确认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对符合规定的,在《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送经办银行终审。
6、贷款终审。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贷款项目、资产、担保人、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五)贷款贴息
1、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在本市金融服务机构(含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获批小额贷款且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小额贷款一年期限财政全额贴息。
2、补贴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规定,给予8万元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
3、贴息申请。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结息后的次月,创业扶持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申请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对资料属实,将申请补贴资料录入信息平台。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扶持人员银行账户。
(六)社会保险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当年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用工备案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补贴申领。创业扶持人员当年创办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中山市就业人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所在地人社分局实地核对资料属实,将补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银行账户。
(七)岗位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或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达400元以上)的,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创业扶持人员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申领。创业扶持人员当年创办的企业(包括本市户籍人员承包耕地5亩并签订承包合同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3个月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人社分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中山市就业人员花名册》、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复印件(需加具企业公章)、企业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所在地人社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所在地人社分局经实地核对资料属实,将补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银行账户。
(八)孵化基地投资
1、扶持政策。镇区政府或民间资本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投资兴建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40号)要求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
2、补贴标准。达到市级以上设置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投资补贴。
3、补贴申请。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消防验收合格书》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投资者银行账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培训教育科、规划财务科、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验收。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划拨到镇区财政所银行账户。
(九)孵化基地租金
1、扶持政策。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补贴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它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由举办单位或镇区承担,具体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由举办单位或镇区政府制定。
2、补贴标准。按实际租赁合同结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贴申请。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直接支付到物业租出方。
(十)项目开发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纳,对项目推荐机构或项目推荐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每个项目200元。
3、补贴申请。每年7月31日前,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论证采纳后,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填写《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创业项目推荐审批表》、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一)代办证照服务补贴
1、扶持政策。创业咨询服务机构为创业扶持人员代办工商、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行政许可有关证照,给予代办证照服务补贴。
2、补贴标准。每项证照给予150元补贴。
3、补贴申请。创业咨询服务机构为创业扶持人员成功办理有关开业手续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与创业扶持人员签订的《中山市代办服务协议书》、创业扶持人员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证照复印件、创业服务机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验收。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十二)网络开发补贴
1、扶持政策。计算机服务机构为创业扶持人员所创办的企业开发企业推介平台,给予网站开发补贴。
2、补贴标准。每户给予3500元补贴。
3、补贴申请。计算机服务机构为创业扶持人员当年创办企业开发网络推介平台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与创业扶持人员签订的《中山市创业网络推介平台开发协议书》,创业扶持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算机服务机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出补贴申请。
4、申请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互联网对网站建设情况验收。
5、补贴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市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计算机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十三)个体税收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人员认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社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人社分局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准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扶持政策。创业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十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扶持政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五)工商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费。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
2、中山市创业***服务协议书
3、中山市就业人员花名册
4、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5、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6、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书
7、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8、中山市创业项目推荐审批表
9、中山市创业证照代办服务协议书
10、中山市创业企业网络推介平台开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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