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办公室社会保障卡服务部反映。
联系人:孙丹,联系电话:88872182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的,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综合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办公室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是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社区(村)应配合做好所属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申请、采集和发放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功能和用途: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个人相关事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购药;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有效使用期为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一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申领社会保障卡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提供合格数码相片回执;
(四)交纳制卡工本费;
(五)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上款规定提供资料的,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人交齐办卡资料并缴交制卡工本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持卡人可以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
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由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挂失申请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申请补领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申请补领新卡前,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及时解除对该卡的冻结。
第二十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人缴交制卡工本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后,社会保障卡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申领时不设置密码,持卡人如需启用密码,持卡人可以设置、修改和取消个人密码。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主要应用在以下方面: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消费,社会保障卡挂失、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查询、自助业务办理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办理等。
在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保险消费时不进行密码校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须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使用密码时,当日连续输入密码错误达10次,该卡进入锁定状态;进入锁定状态的卡,必须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机构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防止泄漏。由于持卡人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管理规程。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保障卡管理、业务经办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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