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肺热清解口服液等15种医院自制(配)制剂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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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黄圃人民医院:
你院申请将肺热清解口服液等15种医院自制(配)制剂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申报资料已收悉。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42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院肺热清解口服液等11种医院自制(配)制剂纳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其余4种***中未列出的医院自制(配)制剂,已纳入《药品目录》范围,按《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含限定范围规定)执行,上述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
二、使用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的医院自制(配)制剂所发生的费用,按***或《药品目录》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结算。你院的医院自制(配)制剂原医保支付办法同时废止。
此复
***:医院自制(配)制剂纳入医保药品种类及医保分类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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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1:56: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