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
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12号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3、《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4、《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
10、《***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1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3***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15、《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16、《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20、《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2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2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2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2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6、《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2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9、《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30、《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
33、《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3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5、《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3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37、《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39、《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0、《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贸易、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41、《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4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
46、《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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