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原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内容
㈠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㈡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及设立分教点备案情况等。
㈢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与核准的是否一致等。
㈣核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完善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及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㈠自查阶段
各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自查报告要求做到充分准确。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于2010年6月23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收费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
2、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1);
3、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评估表(***2);
4、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
5、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财务报表(***4);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5);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6);
㈡评估阶段
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检查评估情况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局培训教育科。
㈢检查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
对不合格的培训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学校,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要加强领导,组织专职检查队伍,按要求和程序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评估。
㈡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到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㈢凡不申报参加检查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经检查评估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
联系人:刘丹,联系电话:88221691。
***:1、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
2、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评估表
3、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学校财务报表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表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信息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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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的通知***.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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