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中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近日,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了《中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对我市各中小学校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以及领导职数配备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
目前,我市由市镇两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共260家,2008年度在校学生人数(公办学校)达29.5万人。《实施办法》对科学合理核定各类中小学的教职员确立了“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实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安排,公平配置”的三大基本原则,对高中、初中和小学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核定教职员编制。同时,依据每间学校的特殊情况对教职员附加编制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类中小学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学校的后勤服务人员不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而是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和在编在岗教职员人数的一定比例聘请后勤服务人员。
《办法》对我市中小学校的教职员编制的管理监督也作出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在每年9月份根据新学年的学生人数核定各学校新学年的教职员编制,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不配而又长期另请代课教师的现象;必须建立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对违反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和市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将视情节的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府办[2003]44号)同时废止。
事编科
2008-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