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我市3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缴费主体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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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7日发表
本报讯 2月2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职工个人将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
据介绍,失业保险缴费将由用人单位全额缴费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仍为1%,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的0.8%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2%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仍应于每月25日前向我市地税部门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介绍,以一个工资为2408元的在职参保人跟随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例,调整前,该职工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月24.08元全部由单位缴纳;调整后,单位缴纳的金额为19.26元/月,职工个人缴纳的金额为4.8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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