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省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4〕699号
关于评选全省“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
“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以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部署,我省开展了创建“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简称“双示范”)活动。为认真总结前期“双示范”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拟评选部分“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人民满意示范单位”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重点向处级以下单位倾斜。
“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重点是一线岗位和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
全省拟评选“人民满意示范单位”20个,“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40个。评选名额不搞平均分配,各市最多可推荐4个示范单位或示范岗;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双示范”活动开展情况,重点面向窗口单位和岗位,最多推荐1个示范单位或示范岗。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双示范”活动开展情况,择优确定拟奖励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示范单位”评选条件
1.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国家纪律,在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忠于人民方面作表率。
2.恪尽职守,勇于进取。紧紧围绕中心大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勇于作为,勇于创新,积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卓著,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普遍认可。
3.牢记宗旨,勤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大力弘扬调查研究之风,倾听群众呼声,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4.联系群众,建章立制。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双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引导广大公务员克服“四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活动成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不断巩固活动成果。
5.领导有力,团结奋进。班子团结有力,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凝聚力和战斗力强。顾全大局,团结奋进,甘于协作,互相帮助,不计较个人得失,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6.清正廉洁,作风优良。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谋私利,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近三年内单位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评选条件
1.立场坚定,注重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注重学习,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新知识,提升学习力,增强创新力,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2.业务精通,服务优良。善于钻研,精通业务,操作熟练,办事快捷。服务热情,态度和蔼,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为服务对象提供设施齐全的服务场所和整洁、美观的服务环境,建立快速、便捷的“一条龙”服务,服务承诺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认真执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行为规范,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并自觉遵守。
3.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无“冷、硬、顶、横”现象,杜绝乱检查、乱审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行为。坚持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监督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投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完善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做到奖惩分明、处罚有力。
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积极投身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立足本职,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争创“示范岗位”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工作做到群众心里,创造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业绩。
5.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近三年内工作岗位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推荐的对象认真审核把关。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作风建设。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3号)和《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155号)规定的标准条件,突出作风转变和服务效能提升,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突出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主体在基层。要坚持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基层窗口单位和与人民群众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和岗位倾斜,副厅级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推荐上报的示范单位和示范岗要分别填写《“人民满意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相关推荐材料于2014年12月底前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对评选的“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记集体二等功,并颁发奖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成立全省“人民满意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关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单位: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地址:济南市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邮编:250014)
联 系 人:李 键 张丰强
联系电话:0531―86910207
电子邮箱:sd86910207@126.com
***:1.“人民满意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推荐审批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公务员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