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积分落户人员名单及办理落户事宜的公告
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经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丁秀云等1566名申请人符合落户要求,现予公布(见***),并将落户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落户卡打印
落户卡采用网上打印方式,已获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登陆认证,进入积分落户网上模块,打印落户卡。
落户卡打印时间:
二、落户手续办理
(一)办理途径
1.户口在山东省内的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户口迁移相关事宜,网上流转程序结束后,拟落户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在山东省外的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待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纸质《户口迁移证》后,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办理期限
1.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2016年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和工作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工作状况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原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2)在市区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复印件、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户口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4)学生在校证明。
三、其他事宜
(一)积分落户人员在登陆积分落户网上系统或打印落户卡遇到问题时,可拨打青岛市人社局咨询电话:85911483。
(二)积分落户人员请持积分落户卡到落户地址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为方便办理,请提前与公安分局预约办理时间。各区公安分局地址及电话如下:
分局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市南分局 | 市南区广西路37号市南公安分局 | 66575057 |
市北分局 | 市北区通化路27号人口管理服务大队大厅 | 66575677 |
李沧分局 | 李沧区黑龙江中路850-4出入境服务大厅 | 66576539 |
崂山分局 | 仙霞路10号崂山公安分局 | 55580058 |
开发区分局 | 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357号西侧综合服务大厅 | 66581127 |
黄岛分局 | 黄岛区双珠路1688号 | 55586251 |
城阳分局 | 正阳路207号城阳公安分局 | 66582105 66582107 |
高新区分局 | 高新区新业路69号C区一楼大厅 | 66578115 |
(三)积分落户卡有效时间自开始,有效时间180天,请务必于有效期内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附:2016年度青岛市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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