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在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将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下放至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外的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鉴定规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含国家、省、市新职业统一鉴定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初、中级鉴定的鉴定所承担监督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场设立、考务管理、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三员”)管理、试卷印制收发、阅卷评分、成绩上报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巡视督导、题库建设管理、证书验印发放等工作。
二、具体实施事项
(一)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1.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规定的报名条件组织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按规定标准收取鉴定费,并将合格考生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2.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在考前10个工作日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和鉴定费收缴,并按规定比例于考前5个工作日将费用上缴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实行理论机考鉴定的职业,须在考前5个工作日完成考务安排并上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智能考务系统。
(二)考场、考务管理
1.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设立符合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标准的考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因设施设备等原因确需在外进行一次性专场鉴定的,提前三个月申报并经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勘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外设考场设置与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相同,严禁自行设置鉴定考场。
2.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三)“三员”管理
1.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三员”队伍建设。严格按有关规定选派考评员参加鉴定并做好质量督导工作,并及时将派遣记录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备查。
2.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鉴定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全市统一培训活动,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实行持证上岗。选派“三员”时须统一从市鉴定专家信息库中抽取,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鉴定工作。
(四)试卷印刷、发放及成绩管理
1.所有理论、实作鉴定试题均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抽取。对实行理论机考的职业(工种),市鉴定中心于考前半小时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智能考务系统将试题、登陆方式等发送至考点,由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并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当场显示成绩并将相关信息回传至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智能考务系统。对实行纸笔答卷形式的职业(工种),市鉴定中心于考前3天从市题库中抽取命制试卷,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智能考务系统加密传输,由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保密员负责试卷接收,并进行印刷、发放、回收、保密等工作。考试结束后,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阅卷、誊分等,并于实作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完成的成绩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同时对外公布成绩。实作成绩由考评员现场评分并签字存档。
2.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指定在编在岗人员担任专门的鉴定保密员,配备相应的保密室、制卷室、保密柜和试卷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试卷、成绩管理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试卷、成绩,严禁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泄露处于保密期内的成绩等信息。使用的试卷、答题卡等须做好登记并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妥善保存。
(五)其他事项
1.鉴定费用管理。根据省有关规定,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和12%分别上缴省、市财政。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2.鉴定公告管理。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市鉴定中心每年公布的全市统一鉴定计划,合理制定相应的初、中级鉴定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各单位开展培训、报考等工作。
3.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成绩审核结束后,到市鉴定中心打印合格人员证书并及时发放。
4.鉴定资料管理。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资料管理。报名材料、点名表、考场记录表、评分表、成绩单、证书发放登记表等关键资料,应同时建立纸质、电子档案备查。试卷(含理论、实作)、答题卡要按规定存放在试卷库,以备成绩复核。享受政府补贴人员的鉴定资料保存期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5.鉴定范围管理。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核准的职业(工种)类别开展鉴定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未经批准,严禁接受本行政区域外的鉴定申请或跨区域开展鉴定。
三、违规处理
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下放后,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的,符合问责情形的按问责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务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
(二)考生申报材料造假、对考生作弊现象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考、资格审核、考评员委派、现场考务考评管理、阅卷评分、成绩上报的;
(四)未经批准,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许可以外地区开展鉴定或未按核定的职业(工种)、级别开展鉴定的;
(五)未按程序擅自设立分考场(点)、鉴定考场,设施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试题、成绩泄密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八)乱收费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激发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筹管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的服务技能人才和区、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深入开展。除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其他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尽快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研究、协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稳妥进行。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责任分工,加强风险防控,推进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其他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三定方案”调整,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要求,通盘考虑,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服务优先,质量至上,塑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新形象。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从创新技能人才评价、培育新型大国工匠的高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要严格坚持考培分离,提高鉴定质量,进一步净化鉴定环境,不断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提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信力。
(四)总结经验、完善流程,不断推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创新发展。试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探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为其他区、市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提供借鉴。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联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观摩活动,推动工作开展,构建权责清晰、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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