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 1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社会医疗保险服务零售药店(以下
称定点药店)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第一批取消
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
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
下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用品
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
本市定点药店开展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即墨
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四市)社会保险经办
— 2 —
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内定点药店的管
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定点的药店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
受理定点申请。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交《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
***)及以下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
(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
(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
单体店的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
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
(四)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
业药师注册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非本市户籍人员须
提供本市居住证件,聘用退休人员的须提供会计凭证和完税
证明等;
(五)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发或采购合同,及能
— 3 —
够实现实时上传药品明细的***材料。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
出具回执;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六条 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药店名单。不
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
日内告知申请人。
定点药店持服务协议及相关材料到政府依法确定的机构
办理社会保障卡刷卡终端和定点标牌安装手续。
第三章 协议签订、变更、中止、延续和解除
第七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
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并可根据需要增加附加条款。协议有效期为1
年,有效期内无违规情况的,可自动顺延一年。
第八条 定点药店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办理单位名称、注册(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定点药店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从业人员及刷卡操作人员等信息的,
— 4 —
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条 定点药店出现违反协议约定事项或违反社会医
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约定,中止
或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定点药店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
管理、税务等有关规定情形,被吊销证照或终止、取消相关
资质的,服务协议自动解除,且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药店
的定点申请。
第十二条 定点药店应当在医疗服务协议期满前60日
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定点药店应及时交回定
点药店标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
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药店履行协议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抽调材料等
方式进行。定点药店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
材料。
第 十五条 定点药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社保卡刷卡业务和卡金拨
— 5 —
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
据协议约定,解除服务协议。
(一)实际经营情况与定点申请不符的;
(二)违反协议条款约定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定点药店解除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药店的定点申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保
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
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
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
安机关。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药店守法经
营诚信档案,分类实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诚信评价,及时
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定点药店申请、变更、对账等经办业务应逐
步实现网上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相关业务委托政府
依法确定的机构受理,具体流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
— 6 —
制定。
第 二十条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并结
合当地工作实际,在《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
务协议》的基础上附加特别条款。附加的特别条款须经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
店,应于2016年年底前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逾期不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的,暂停卡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7 —
***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单位参保编号:
药店名称(全称)
零售连锁药店总部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GSP认证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
本药店从业人员数本药店参保人员数
使用面积
(以房产证为准) 正常营业时间至
单位地址 区(市) 路 号 单元 户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从业人员情况
姓 名社保卡卡号
人员类别
药师/操作员证 号
人员身份
(在职/退休)
是否在
本单位
参 保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
字〔2016〕3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充分了解上述文书的全
部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文书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自愿申请加入青岛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在此作出承诺: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
自动放弃定点申请,三年内不再申请加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2、一旦本机构发生
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的行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接受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8 —
以下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受理情况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 注
— 9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