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暨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树立行业先进典型,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将在全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暨星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
(一)年检时间:2014年1月2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2013年12月 31 日前领取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三)年检内容
1、2013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明示情况;
4、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5、是否仍然符合设立的许可条件。
(四)年检材料
1、公共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2);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2013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本机构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及持证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及开展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情况)。
2、经营性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工作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劳动纠纷处理情况、人员变动情况等);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二代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7)2013年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20人以上的按20人打印清单,须包含规定数目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在内;也可提供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的《青岛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纳税证明(只交国税或地税的可提供一个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10)对获准经营“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1)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12)曾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机构需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五)方法步骤
1、按照“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年检采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年检部门全面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其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359室,联系电话:8591127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市北区延吉路38号708室,联系电话:83668938)。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机构的年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年检部门。年检结束后,各区(市)将年检通过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1中的 LM1表和LM2表由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于2014年2月10前将电子版报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2中的LM表电子版由区市汇总报市人社局(电子邮箱:dpc85911272@163.com)。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各单位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审验合格的,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年检章,并统一公布年检结果,并作为机构审领职业介绍补贴的重要依据。
(六)年检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持证数量不合规定的;
(4)在人力资源中介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5)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6)半年以上未开展业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3、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按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人力资源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以年检促规范,按规定参加年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为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省人社厅要求我市各人力资源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各人力资源机构须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平台(网址:www.sdrlzysc.cn)注册登记。
二、星级评定工作
(一)评选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办、在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中介服务等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申请星级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2、具有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营服务业绩;
3、近2年内无违法行为。
(二)评选程序
1、星级申报。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报行政许可机关(报送材料与年检重复的,只报一份即可。报送时间和方式同年检),已参加上年度星级评定的单位只需报送更新材料。
2、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度审验情况,组织人员对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测评。评定人员依据考核指标,通过现场查验、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参评机构进行打分,提出评定意见,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事项
1、星级评定工作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星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2、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星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
1、 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 2、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 3、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4、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材料申报及初评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3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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