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涉企检查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涉企类型 |
1 | 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青劳社〔2008〕90号)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属企业和驻市内三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地驻青企业。 |
3 | 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央、省、市属及外地驻青劳务派遣单位 |
4 | 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应按照劳动部的统一要求,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委托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后公布。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拥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企业。 |
5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 |
6 | 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第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举报投诉稽查。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险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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