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体)局: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储备对象
(一)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派遣期内本科以上学历未就业大学生;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5年内的未就业大学生。
二、储备方式
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设立大学生人才储备分中心。储备对象与各人才储备(分)中心指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储备协议。其中,派遣期内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约,签约后纳入我市储备人才管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只能接受一次人才储备服务且储备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参军入伍、继续升学、实现就业、出国定居和返回原籍等情况按规定退出储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储备协议自动解除。
三、优惠政策
(一)人才服务
储备中心为拟到我市就业创业的储备人才提供岗位对接、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岗位推荐、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咨询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协助储备人才落实我市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帮助储备人才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具有职业介绍资质承担储备服务任务的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推介储备人才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户档管理
1.户籍管理
对纳入储备的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和国家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1)落户程序
符合落户条件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落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青岛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者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③户口迁移证(市外迁移)、户籍证明(市内迁移);
④与储备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
⑤落户人在青实际居住地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居住单位宿舍证明或居住亲属家中的亲属户口本及户主证明,落户人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⑥《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4份);
⑦《集体户单位落户人员入户审批表》(3份);
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2)户籍管理
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为毕业生办理落户青岛的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配合毕业生出具与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在储备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储备期满后未就业的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将户口迁出的,由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将其户口关系迁至生源地,各人才储备中心不再为其提供户籍管理相关服务。
2.档案、党组织关系管理
毕业生签订储备协议后,可将个人档案及党组织关系转至各人才储备中心托管。各人才储备中心为储备人才提供人事关系、档案托管、组织关系接转等服务,储备期一年内,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储备人才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
储备人才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派遣就业手续,按照档案提取规定,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并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的党委组织。储备期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档案、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将档案转出的,由各人才储备中心负责将其档案退回生源地,各人才储备中心不再为其提供档案管理相关服务。
(三)能力培训
储备人才可参加一次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青岛籍高校毕业生还可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市本级组织的上述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组织的,由各区、市财政负担。具体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37号)和《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号)规定执行。其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驻青普通高校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由各储备中心优先推荐参加我市就业见习培训,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具体实施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0〕122号)和《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文件执行。
(四)事业单位岗位见习
1.组织实施
纳入储备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全市年度安排储备人才事业单位见习1000人,市级事业单位500人,各区、市事业单位500人。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各90人,李沧区85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各70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5人。拟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12月向本级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区、市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事业单位见习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招聘、考核选拔、备案配置和退出管理。
2.见习期限
事业单位储备岗位见习期为3个月,经用人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协商同意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延至6个月。各用人单位负责见习人员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可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或通过市场求职择业,落实就业单位后,见习协议自动解除。
3.岗位待遇
毕业生在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期间,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有关规定和办理渠道,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发放见习生活补贴。
4.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见习生活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费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市属事业单位见习生活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事业单位见习生活补贴和商业综合保险费由各区、市财政负担。商业综合保险费每人50元,由市人社局组织各区、市进行保险签约和缴费。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费由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请,并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1)和《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保险经办机构。见习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垫付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每年1月、7月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见习补贴申请表》(*** 3),经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各用人单位。
(五)创业扶持
储备人才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现行政策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减免优惠,并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孵化基地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储备人才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给予扶持。
(六)房租补贴及生活补助
1.企业招用储备人才房租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内入驻企业招用储备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房租数额。
(1)申请
企业每招用1名储备人才只享受一次房租补贴,且申领补贴时储备人才应实际在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7月向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招用储备人才房租补贴申请表;
②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孵化协议;
③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招用储备人才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⑤企业与储备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为招用储备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⑦储备人才与人才储备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⑧企业缴纳房租***。
(2)审核审批
区、市孵化基地对提报申请初审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驻青高校孵化基地初审汇总后,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企业招用储备人才房租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和驻青高校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由所在区、市财政负担。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各孵化基地。各区、市补贴资金,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各孵化基地。
2.研究生住房补贴
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元/月,硕士400元/月,在青就业后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执行。
3.未就业生活补助
储备人才在签订储备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见习期除外),自储备期第7个月起,给予储备人才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长6个月。
(1)补助申报
符合申领条件的储备人才每月1-15日到各人才储备中心申报上月生活补助,逾期不补。生活补助费须由本人申领并提交身份证及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2)补助审核
各人才储备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3)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未就业生活补助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市人才储备中心大学生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市人才储备分中心大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所属区、市财政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各储备中心,储备中心组织发放。
七、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才储备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补贴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大学生人才储备工作已列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要求,落实资金保障,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为储备人才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进行统一认定。各区、市要按照统一要求筛选具有从事人力资源相关服务资质、社会声誉好、管理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储备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确保完成全年的储备任务,促使其尽快在青就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储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出现乱收费、储备毕业生就业率较低、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一经查实,除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要撤销其开展人才储备服务工作的资格。
九、附则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1.《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
2.《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3.《青岛市事业单位储备人才见习补贴申请表》
4. 《招用储备人才房租补贴申请表》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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