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4号,***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要于2012年 5月31日前结束。各区、市要写出总结,填写《2012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2)和《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鲁人社发〔2012〕24号文件***),一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2012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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