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与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与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3-07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启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与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与许可证换发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市)原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执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二、年检与换证工作步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年检与换证工作。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和换证工作。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年检和换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准备阶段(2011年3月15日-3月27日)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以下内容,认真开展办学情况自查,并填写《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
2、按批准类别、专业、层次开展培训以及招生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超类别、层次、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规异地办学行为;是否按规定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无违反规定参加异地鉴定和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办学场地情况。重点检查场地面积是否达标;有无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4、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违反规定实施学历教育;有无未经备案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招生简章、广告备案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有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
6、学校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召开会议;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学校管理活动。
7、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重点检查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会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劳动用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与在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9、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举办者有无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收费是否符合备案规定。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材料报送阶段(3月28日-4月15日)
1、报送时间
(1)集中报送时间
3月28日-4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民办学校
4月4日-4月8日:四方区、李沧区民办学校
(2)报送截止时间
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15日。此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再接受年检材料报送。
2、报送地点
青岛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地址:山东路15号训练中心1号楼207房间。
3、报送材料
(1)《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qd12333.gov.cn)。
(3)2010年度通过各种媒体刊登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等相关资料。
(4)2010年度培训及鉴定人员花名册。
(5)招用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
(6)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财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7)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申报年检时上月份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账的工资发放单)。
(8)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其中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除提供产权证明外,还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对财务工作重点自查内容做出专项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10)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签订的有关协议。
(11)2010年召开理(董)事会等的会议纪要。
以上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材料审核受理
年检工作人员对民办学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齐后的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年检验收阶段(4月16日至5月8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学校自查情况和报送材料,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自查情况开展重点实地勘验和检查。
1、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要求,在201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管理规范、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检报告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配备等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公告处理阶段(5月9日至5月31日)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对2010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公告。
2、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予以撤销办学许可并公告。
(五)换证阶段(6月1日至7月30日)
1、2010年度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在上述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到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换取新版办学许可证:
(1)加盖年检合格章的《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
(2)《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2010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民办学校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在此之前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和换证工作,积极开展自查,真实、准确地填写年检报告和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材料报送工作。同时要主动按规定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年检和实地勘验、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上述年检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民办学校年检与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对年检中发现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年检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附年检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领取新版办学许可证。
***1: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
***2: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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