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二〇〇九年度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合格的第二批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二〇〇九年度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合格的第二批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
日期:2010-01-06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009年度年审的通知》(青劳社办﹝2009﹞90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了审查。文件规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2名医生和1名护士,其中1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允许在两家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兼职。定点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中级(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职称;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两家以上涉药单位同时兼职。现将年审初步合格的260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249家定点零售药店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发文公布,确认为医保定点单位,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对公示的定点单位的定点资格有异议,可直接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举报,举报可来人、来电或来信反映情况。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要时应提供真实证据。举报内容不实,或举报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10年1月6日-1月19日(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受理电话:8601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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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二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合格单位名单.xls
2、2009年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合格单位名单.xls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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