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问题的政策解答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问题的政策解答
日期:2009-10-13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有同志反映,当前在个别事业单位中,存在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现对此答复如下:
2008年12月17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社厅函〔2008〕419号,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的政策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办理退休仍适用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青岛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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