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9年第二季度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和药店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2009年第二季度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和药店进行公示的通知
日期:2009-05-11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青劳社[2008]12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暂行管理办法》(青劳社[2008]126号)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2009年第二季度申请定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和药店进行了审查。申请定点门诊的应配备2名医生和1名护士,其中1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生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允许在两家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兼职。申请定点药店的应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职称;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两家以上涉药单位同时兼职。现将初审合格的14家诊所和17家药店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批准为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如果对公示单位的定点资格有异议,可直接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和工伤保险处举报,举报可来人、来电话或来信反映情况。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要时应提供真实证据。举报内容不实,或举报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09年5月12日-5月25日(1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受理电话:86010797
***1:二季度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
***2:二季度申请定点门诊名单.xls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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