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补充规定
各区市人事局、教体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青人办发[2008]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建立基地的程序
(一)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申请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市见习基地”)的单位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见习办”)提出申请,经“市见习办”实地考察合格后,申请单位与“市见习办”签订成立“市见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见***1),并授牌运行(牌匾尺寸见***2)。
(二)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申请建立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区市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见习办”)提出申请,经“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合格后,申请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成立“区市见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见***1),授牌运行(牌匾尺寸见***2),并报“市见习办”备案。
二、就业见习基地岗位管理
(一)市及区市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数量、招收人数、专业、学历,填写《青岛市及各区、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岗位需求表》(见***3)。“市见习基地”报送“市见习办”审批。“区市见习基地”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审批后,报“市见习办”备案。
(二)“市见习办”汇总全市见习岗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级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做好见习岗位与高校毕业生对接工作。
三、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市分别按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
(二)发放办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全额垫付,见习期满后,由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4),见习基地根据高校毕业生生源地填写《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汇总表》(见***5),先报“区市见习办”审核,然后由“区市见习办”汇总报“市见习办”审核。
市财政局依据“市见习办”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按照青政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会同市人事局分上下半年以指标文件形式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市财政的补贴和本区市财政所承担的25%补贴,拨付到“区市见习办”,由“区市见习办”向基地发放。
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见习办”、见习基地要按标准足额发放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1、《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2、《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标准
3、《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
4、《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5、《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汇总表》
6、《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职业能力评估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