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的通告
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2004年度
劳动保障年检的通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现将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200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除外)均属年检范围。
二、年检登记地点
⒈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及港澳台企业驻青代表机构到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地址: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座2楼)办理年检登记(联系电话:5028375,联系人:徐先生);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市属无主管部门企业(有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另行安排)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办理大厅(地址:福州南路8号3楼)办理年检登记(联系电话:6010779,联系人:任女士)。
⒉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年检登记。
⒊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年检登记。
年检管辖以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准。
三、有关法律规定
⒈凡未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⒉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⒊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年检期间,职工个人和社会各界对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通过年检联系电话进行举报。举报情况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的重点线索。
五、劳动保障年检联系电话
市南区 8085866 市北区 5801092 四方区 3761675
李沧区 7633103 城阳区7868123 崂山区8978673
开发区6896513 保税区6768066 胶南市6163329
胶州市7213870 即墨市8531461 平度市8367994
莱西市8478430 青岛市 6010779
特此通告。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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