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可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针对国有集体企业因欠缴医疗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患大病医疗费得不到报销的问题,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文件规定,我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可单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其职工也可与其他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保障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我市规定市内四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申请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有效资产办理了欠费抵顶(抵押),在抵顶(抵押)期内的;二是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岗职工连续半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三是困难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四是因其他情况,暂时无力一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经审批允许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原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必须首先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记个人帐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对欠费期内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企业一次性补齐欠费并按规定正常缴费后,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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