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青岛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青 岛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青人办发[2007]176号
关于申报2008年青岛市出国(境)
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07]194号)要求
,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现就组织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应根据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干教字[2002]2号)及《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干教字[2007]2号)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申报重点应放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节能降耗技术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如现代物流、国际服务外包等)、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
(三)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外专局根据年度培训需求统一立项申报,其他单位不再单独申报。
如确有培训必要的,可填报《2008年青岛市出国(境)培训需求情况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外专局根据实际统一调配。
(四)技术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应以企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申报为主,08年将继续加大对技术类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外方资助性及自筹经费类培训,优先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及软件、集成电路等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五)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从2007年开始,各区市及其他市直单位不得组团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各区市一把手及市直单位正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出国(境)培训。
(六)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单独申报。
(七)不得编报存在培训目的不明确、预选人员与培训内容不符等情况的项目;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申报项目中,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技术类项目中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
(八)按照出国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申报人数应控制在20人以内。如因工作需要,申报人数超过20人的,需单独申报省外专局培训项目计划。
(九)市直单位原则上只允许申报1项培训计划,企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二、计划申报
(一)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工作总结。
(二)申报项目须填写完整的《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公章;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申报单位可在青岛人事政务网(www.qdpb.gov.cn)“相关”申报表格。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市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不具备出国(境)培训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境外培训渠道
。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不得更改派出国别和组团单位。中长期培训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接待方。
(四)根据国家外专局要求,2007年立项的项目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预计在2007年12月或2008年初执行的项目要列入2008年计划重新申报。
(五)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截至时间为2007年11月19日。市人事局、市外专局在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所申报计划进行研究确定后,统一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2008年审核及审批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团组,2008年度将不能出行。
联 系 人:高杰 李海霞 联系电话:85911347
传真:85911347 联系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206房间
***:
1、《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青岛市出国(境)培训需求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