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人办发[2006]161号
关于申报2007年青岛市出国(境)
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
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申报2007年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06]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现就组织申报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根据《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以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为指导原则,制定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申报重点应放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产品深加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方面,要围绕我市“三大特色经济”、“四大产业基地”和“六大产业集群”建设展开。
(三)技术类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培训项目仍然是今年的重点。在此基础上,积极支持外方资助性及自筹经费类培训,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在产业发展方面要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
(四)不得编报存在培训目的不明确、预选人员与培训内容不符等情况的项目;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申报项目中,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0周岁;技术类项目中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
(五)按照省外办和市外办相关要求,项目申报人数应控制在20人以内。如因工作需要,申报人数超过20人的,需单独申报省外专局培训项目计划。
(六)我市2007年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外专局根据年度培训需求统一立项申报,其他单位不再单独申报。
(七)市直单位原则上只允许申报1项培训计划,企业单位因生产急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市外专局将根据近两年各单位培训项目执行率和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情况,制定我市2007年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计划申报
(一)申报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6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工作总结。
(二)申报项目须填写完整的《青岛市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可在青岛人事政务网(www.qdpb.gov.cn)“相关”申报表格。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市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不得更改派出国别和组团单位。中长期培训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接待方。
(四)根据国家外专局要求,2006年立项的项目须在2006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预计在2006年12月或2007年初执行的项目要列入2007年计划重新申报。
(五)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截至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未列入计划的团组,2007年度将不能出行。
联 系 人:高杰 李海霞 联系电话:85911347
传真:85911347 联系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206房间
***:《青岛市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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