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做好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我市2019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
为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下发文件,对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医疗待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018〕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规定,在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2019年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
文件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文件要求2018年9月至12月为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仍由人社部门负责。文件规定,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动员、及早安排,重点做好暂无济宁市户籍人员、驻济大中院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参保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宣传单、明白纸,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手机信息等形式,同时深入社区、村居和学校进行实地宣传,形成浓厚宣传氛围,确保居民及时参保缴费、按时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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