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免费公共服务
近年来,为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益化服务,通过减、免人事档案管理费等方式,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一直以来,我市人事档案保管费均执行广东省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其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194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职工档案执行《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属经营性收费。
2014年9月1日,我市发布《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深财资[2014]28号),先于国家和广东省取消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1月1日,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14】90号),我市取消了市、区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对于企业职工档案,因属于经营性收费,且收费标准为省物价部门制定,我市既不能自行废止该收费文件,也不能通过免征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方式取消收费。为此,我市多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希望尽快明确企业职工档案免费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目前,我市的档案管理机构已不再收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费。
2015年6月,广东省委组织部、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档案局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转发到各地市(粤人社函【2015】1076号),并将粤价函〔2004〕194号、粤价函〔2002〕69号中涉及人事档案收费的规定废止。收到该通知后,我市立即要求市区档案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对已收取2014年12月31日后的费用(市人才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退费范围为2014年9月1日后),按规定做好核实退费工作。
2015年6月,我市开始办理市级档案管理费的退费工作。同时,要求各区档案管理机构也尽快制定退费方案,做好退费工作。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步统计,市级档案管理费的退费工作涉及10多万人。为方便群众办事,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拟通过网上申请、银行账户退费的方式办理,但由于预缴的档案管理费已转入财政专户,其退费工作涉及财政资金划拨,必须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并留存相关行政事业性票据,经与财政部门商议后,采用了网上申请、现场退费的方式。为便于退费人员现场办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其办理档案管理业务的所有分部(高新区、中心区、龙华、罗湖分部)均设置了退费点。近日,有退费人员反映,预缴费原始单据已经遗失,无法办理退费,建议调整退费办理程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此也非常重视,经协调市财政部门,退费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时,如原始单据资料遗失可提供遗失申明,经核实后办理。如有需要咨询的,可致电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2408888。
下一步,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一是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制度,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化建设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二是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队伍建设,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做好档案保管和转递工作。三是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业绩档案。四是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安全管理所需设备,严防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既确保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又有效防止冒领骗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人事档案费退费程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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