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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1月18日发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1日

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聚焦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基层和体现公益性。必须始终把“回归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群众得实惠”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和公平可及,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认同感。

坚持整体联动,统筹协调推进。实行三医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抓住事关医改全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亟需探索突破的改革“瓶颈”,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着力在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动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立足区情,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并在不断学习借鉴、总结完善中有效推动医改各项工作,避免“一刀切”和一蹴而就。

(三)阶段目标。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切入点,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和全新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2015年,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2017年,初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为建成覆盖城乡居民、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夯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在全区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推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1.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药品价格的3%计算列入医院运行成本,由财政予以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各级财政投入分担20%、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70%、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10%。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比重,降低药品和耗材收入比重,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高值耗材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在30%左右,县级公立医院控制在35%左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2.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15年7月底前,出台12个国家级试点县和克拉玛依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11月底前,启动38个自治区级试点县和吐鲁番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监督和考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采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区别对待的方式稳妥推进。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或不纳入编制管理;县及县以下综合各种因素,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因事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动人员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医院可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和程序,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并将招聘结果报有关部门审核,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好管理和监督职能。(自治区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4.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各试点县(市)和国家级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建立绩效工资总量的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总量与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挂钩,与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收入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挂钩,与控制基本医保费用增长挂钩,与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挂钩,力争到2017年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不低于40%。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给科室和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5.积极推进分级诊疗。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手段,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重点指导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开展试点。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围绕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制定常见病种入(出)院标准、转诊办法,落实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落实一般诊疗费补偿,鼓励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到2016年底,县域内就诊率不低于90%。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根据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建立慢性病常用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渠道,医保目录以内的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就诊创造条件。实施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着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十三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6.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综合调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2015年底前出台《自治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地(州、市)加快制定具体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核心内容应包括医院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及个人薪酬挂钩。对未推进改革的减少和取消财政补助。各县(市)和试点城市可组建第三方评价体系,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2016年起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7.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县(市)和试点城市要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明确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行院长职业化、专业化。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优化内部运行管理,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2015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8.探索组建医疗集团及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实现城乡医疗统筹。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鼓励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联体。县域内以县医院为龙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包括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县域医联体,形成县带乡、乡带村“三位一体”的医疗服务格局。县级人民政府出台县、乡、村医联体实施办法,促进医生和患者向基层下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在医联体内探索管理、运行和评价等机制,建立重点专科对口扶持机制、医师多点执业机制、区域信息联网机制、业务指导机制、医疗质量和检查结果统一标准、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模式,达到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宏观效率、促进分级就诊模式形成和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目标。在医联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骨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岗、远程医疗等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建立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责任与风险分担机制,在大型公立医院和二级医院、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9.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10.探索开展新疆特色综合改革模式试点。选择克拉玛依市和条件较好的2-3个县(市)先行开展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以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为基础、以组建医疗集团为纽带的综合医改模式试点,探索出一条具有新疆特色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路子。(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9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和75%左右。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报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稳步提升新农合统筹层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探索推进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在总结乌鲁木齐市和哈密地区新农合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将地市级统筹范围扩大至吐鲁番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进一步做好疆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2015年新增三省市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健全医保诚信服务体系、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估和医保基金支付机制,完善医疗保险监控系统,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12.建立健全城乡大病保险制度。修订完善《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2015年,全区14个统筹地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6年底前,统筹建立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继续做好农村儿童白血病等22类***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保监局负责,总工会、残联参与)

1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的复合型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医院出院病例数;2016年扩大到60%以上出院病例数;缩短预付和后付两种完全不同性质付费方式双轨并行的时间,到2017年全面实行。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医保对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努力实现医保托得住、患者付得起、医院有动力。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在2016年实现大病患者的出院即时结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保监局、中民医药局参与)

14.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到2015年底前,全区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参保率要分别达到100%、90%以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自治区保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15.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实际技术能力,明确诊疗病种范围,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规范处方行为,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2015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及县级医疗机构达到入院病例数的50%、出院病例数的30%。2017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在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达到入院病例数的70%、出院病例数的50%。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健全医疗机构评价评审制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到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医疗服务定价等活动中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民医药局,保监局参与)

(三)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6.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制定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和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常用药物的采购办法。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自治区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的,自治区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加大医疗机构在制定采购目录和价格谈判时的参与度,实行分类采购。临床短缺药品采购按照邀标的方式进行。一般医用耗材和使用量大、适用范围广及价格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2015年完成起搏器等四类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统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17.降低医院药品、耗材费用和设备检查费用。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8.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开展廉价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建立廉价、短缺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信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民医药局负责)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9.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继续保持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政策,推进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管理率达到95%以上。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工资总额、财政补助、医保支付以及当年补助总额、下年度补助经费预拨比例挂钩。(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2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每年培养不少于400人;从2015年起开展面向村卫生室高中起点三年制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学历教育,每年招生500人。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将财政对农村地区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和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五)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21.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工程建设步伐。全面实施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以自治区为单位统筹建设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卫生计生统计、应急处理8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2.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2015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2016年起,三级医疗机构新进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0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新进本科、专科学历毕业生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40%。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启动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23.大力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州至少建1个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七)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24.大力倡导健康理念。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开展健康自我管理。将健康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课程,制定青少年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标准并实施考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及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教育厅负责)

25.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各地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扩大服务范围。2015年,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至40元。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由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部门实施绩效考核。各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结算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考核不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拨款直至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资金、效果全过程监管。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落实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医防结合的防治策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民医药局负责,残联参与)

(八)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26.加快推进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应用。开展乡村医生中医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27.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自治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市、县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布局结构,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层级合理、功能完善、协同有序、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提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民医药局负责)

28.大力发展社会办医。2015年10月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6年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鼓励社会资本投向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准入,不限制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全面推行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医师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全部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中民医药局负责)

29.加快落实发展健康服务相关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带动健康服务业发展。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加快发展中医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民族医健康服务能力,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健康服务业中的作用。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民医药局负责)

30.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民医药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自治区深化医改工作由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签订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责任工程、民生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高位推动。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综合施力,共同推进。自治区医改办要切实履行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工作职能,加强对各地推进医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负起政府办医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督导考核。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提出进度安排和工作台账,其他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要明确改革任务,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改办报告。自治区医改办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指导、***评估、考核通报,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新政办发〔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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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8:23:1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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