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各县(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3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二、我市企业职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三、要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广东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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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倩文 发布时间:2013-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