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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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09月25日发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员):为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结合惠州实际,现就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310元/人·月、失业保险补贴6元/人·月、工伤保险补贴14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 |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倩文 发布时间:201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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