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安监局印发了《惠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惠市人社规〔2018〕2号)(HBGS—2018—13)(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法》第3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迫切要求。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省政府“降成本”有关决策的具体要求。《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明确要求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及时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适用对象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四、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个自然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五、什么是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哪些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答:(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六)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九)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档次如何划分?
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基准费率档次见***)。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八、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有哪些?
答:(一)经办机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一是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二)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其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及其他等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本项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九、限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情形有哪些?
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向有关部门提交享受费率优待的证明材料?
答: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当年4月30日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申请的,不享受费率优待。
十一、用人单位对拟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因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导致多征或少征的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十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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