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成立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为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文件有关要求清理、整合我市环境保护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经编委研究,决定撤销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监察科,挂“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环境监察分局为市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实施辖区内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生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现场监察;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环境监察分局的成立,完善了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实现了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规范了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优化了执法队伍的结构,减少多层、多头执法现象,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