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
一、基本原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非政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开办的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二、规范前置审批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3.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皖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办冠以省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冠以省名的不少于40平方米)和相应办公设施;
(三)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冠以省名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一)主办单位或拟任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二)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五)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6.申办者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加强日常管理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活动。
8.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用人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职业介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供给信息和咨询;
(四)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洽谈;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
9.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帐,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定期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1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人力资源服务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1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凡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要规范,做到名实相符。属于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机构名称中冠以专业名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冠以省名。
1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办的,应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1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或涂改。
17.本《意见》下发前已开办但未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办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并可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19.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
2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