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更好地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加强对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
(一)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主要范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我市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主要范围是:
1.协助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必需的就业岗位,主要为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等。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性用工岗位。
2.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就业岗位,主要为车辆看管、书报亭、电话亭等。
3.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维护社区正常运转的岗位,主要为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绿化等。
(二)关于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几点要求
1.根据《云南省审计厅关于曲靖市2006年至2008年就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决定》(云审派决【2010】10号)要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现有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全面清理和认定,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及时认定,出具《曲靖市公益性就业岗位认定证明》(附后),同时完善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台帐。
2.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得作为公益性就业岗位,不得给予岗位补贴。
3.为保护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停止开发难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就业人员基本劳动报酬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就业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按标准发放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坚持“先发后补,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工资发放标准不符合规定以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加强失业人员登记和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管理
(一)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要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失业登记和管理服务,全面使用云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对失业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要加强对《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119号)中规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1.失业人员中的城镇登记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员、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下同)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傈傈族、佤族、景颇族、拉祜族、哈尼族、瑶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低保证》、婚姻证明、失去土地证明;
(三)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所)接到困难人员申请时,应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在其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
(四)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在《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报送所属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返回一份交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申请人,同时应填制《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台帐》,并在《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型情况。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填制《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台帐》。
四、其他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凭《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认定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