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蚌埠市最低工资及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蚌人社[2010]字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19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与最低工资有关的待遇或补贴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63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5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6.6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5.60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蚌埠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5%。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15元标准不变。
三、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市区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最低441元,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政府开发的市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低保协管员、综治协管员"四类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按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照蚌办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对社区银发助老员岗位,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定额标准不变(每人每月400元),其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解决。
以上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三县应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失业保险金、企业内养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