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5号)实施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据部分市、县反映,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操作不便利、管理不规范等。为保证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
将《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5号)第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修订为七种,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纳入政策范围,并对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作进一步规范。
(一)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双方失业的。系指生源地为城镇家庭,其父母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三)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的。以上家庭须提供相关证件。
(四)单亲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须提供户口薄及相关证明等。
(五)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须出具村或居委会相关证明。
(六)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有重症病人的,须出具医疗卫生机构证明、病案资料等;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出具鉴定证明等。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系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城、乡家庭,须提供其低收入家庭证明。
二、简化困难家庭的认定程序和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须填写新修订的《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家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款的,持相关证件(证明),不再履行调查、审核程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认定为困难家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四)、(五)、(六)、(七)款的,仍须由本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申请后,及时委托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走访调查(调查员须2人以上),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把握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并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发现弄虚作假或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及时通知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强联系,搞好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沟通相关情况,分析动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与抽查,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和特点,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广泛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更好更多地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略)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