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日常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县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可以计入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征缴范围及征缴方式由地税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
第十条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和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证,向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发放《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在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中推荐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单位在接到《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后,向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不进行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
(三)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监察:
(一)单位按规定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情况;
(二)单位招收残疾人后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用工安排情况;
(三)单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
北楼政务大厅 83630221
玄武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富贵山20号 84818463
白下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太平南路69号区政务大厅一楼
25-26窗口 84556201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秦淮区许家巷10号 52230178
建邺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东中路269号 87778416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石头城68号 84720381
下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中山北路507号2楼 58591782
栖霞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栖霞大道9号民政政务大厅
三楼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 52883398
浦口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浦街道上河街11号 58882129
六合区管理所大厂年审点
大厂新华西路89号 57040807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雄州镇北外街159号
57144098 57133589
江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东山镇招商街79号 52192296
高淳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街北漪路18号 57313441
溧水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溧水县永阳镇后巷18号 56220527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不进行年审,应按照未安排残疾职工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征收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宁价费[2011]31号批复,按照2006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进行征收,即28439元。
二、年审时间、地点
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三、年审核定
1、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残疾从业人员数,并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通知单》上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单位办理年审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该表可在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网址:www.njcl.gov.cn);
(2)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南京市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
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长 蒋宏坤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