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 Council for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缩写为PCPES of CAEP。
第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是由致力于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就业咨询和指导机构、培训教育机构、能力评价机构、理论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从事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遵循就业服务的宗旨,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搭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门的管理指导下,重点在公共就业服务的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经验交流和宣传表彰等方面开展活动,推动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是适应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中国劳动学会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更名后改建的,是中国就业促进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二)组织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工作;
(三)组织相关技术和产品成果的发布及市场推广工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发展与国内、国际有关方面的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水平;
(五)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经验交流、表彰、论坛、竞赛和培训等活动,促进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七)承办中国就业促进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致力于公共就业服务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就业咨询和指导机构,培训教育机构,能力评价机构,理论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致力于公共就业服务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实际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
(三)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会员同时为中国就业促进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章程;
(三)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在就业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组织的有关公共就业服务的项目活动,并优先得到服务和帮助;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推荐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符合本专委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章程;
(二)执行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决议;
(三)维护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共就业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就业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任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五)决定有关专兼职人员的聘用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执行规章制度和实施各项工作;
(四)处理主任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聘请顾问、专家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按照中国就业促进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财务工作按照《中国就业促进会财务管理规定》,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名称、会徽标志及其衍生物和各种活动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本会无形资产。其使用须有利于促进就业,其有偿使用收益归本专委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就业促进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就业促进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移交中国就业促进会继续用于就业服务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原中国劳动学会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共就业服务专委会理事会。